1電動車頭盔廠家檢驗裝置
由架體、頭型、標尺、砝碼、加載機構及模擬下顏裝置(見圖4)等組成。
2檢驗步驟
a)將電動車頭盔佩戴在頭型上,系帶穿過模擬下顏并系緊之;
b)按照表4施加初載荷,維持30s,隨即確定標尺起始零位;
c)5~10s內(nèi),將載荷加至表4規(guī)定的檢驗載荷后,維持2 min,隨即讀出標尺指示的伸長量;
d)檢驗結果按5.2.5規(guī)定評定。
電動車頭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檢驗
1頭盔樣品檢驗前處理
電動車頭盔廠家樣品必須按照規(guī)定處理后方可進行檢驗。每頂頭盔樣品選一項處理。高溫或低溫處理后的頭盔樣品應在.5min內(nèi)完成一處的兩次檢驗;第二處檢驗,應將頭盔樣品放回保溫箱中再處理20 min以上,方可進行檢驗。水浸處理后的頭盔樣品,應淋干20 min后進行檢驗。
2檢驗裝置
由擺頭式或落頭式碰撞試驗臺及測試分析儀器系統(tǒng)組成。試驗臺應符合有關保證碰撞能量、碰撞效果一致的規(guī)定。
3碰撞試驗臺
由臺架、頭型、頭型固定架、升降釋放機構、砧、砧座及座基等部件組成,其主要部件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:
a)頭型:由近似人體頭部頻率響應的結構及金屬材料制成,頻率響應1400Hz以下平坦,最低共振頻率為2500Hz。頭型分小、中、大三個型號,見表6及圖5。墜落頭型的總質(zhì)量(含傳感器及連接件)分別為小號40+0.1,中號50+0.1,大號60+0.1kg。其中,傳感器及連接件的質(zhì)量不大于墜落頭型總質(zhì)量的25%。
b)砧及砧座:砧系圓形平板砧,用工具鋼(T10A)制成,直徑127 mm、厚度15 mm 以上,碰撞面粗糙度不低于Ra0. 8、硬度不低于HRC50。砧'j砧座剛性連接,砧座須剛性固定在座基上,并保證砧碰撞面與頭型碰撞點法線垂直。
c)座基:由鋼筋混凝土制成,座基質(zhì)量不小于1. 6 t。
d)升降釋放機構:以不影響頭型(含頭型固定架)佩戴被檢頭盔后自由墜落的結構形式制作。